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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便宜使用他人遗失加油卡获罪
时间:2018-10-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贪图小便宜使用他人遗失加油卡获罪

    近日,盐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谢某某盗窃案提起公诉,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决谢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万元。

20176月,谢某某在盐亭县城一加油站自助加油机处发现前面加油的车辆将一张加油卡遗忘在机器内,谢某某自行加完油后发现失主仍然未返回寻找,遂将该卡带走,随即开往下一个加油站,将该卡插入自助加油机中,发现无密码且有余额。谢某某当天分别在两个加油站连续加油五次刷尽该卡余额6千多元。事后,谢某某经家人提醒去公安机关自首并全额赔偿了受害人。

被告人谢某某感到自己很冤枉,自己只是一时贪图小便宜,将捡到的加油卡用了,最多受到道德谴责,已经全额退赔受害人了,这点小事居然构成犯罪?不仅是谢某某,很多老百姓都有这个疑惑。法庭上,公诉人和法官耐心地向谢某某解释了法理,该加油卡被人遗忘在加油站内后,即转移为加油站合法占有该卡,所有权仍然归失主所有,谢某某捡走该卡并消费的行为,为非法剥夺加油站的合法占有,侵犯失主所有权的行为。在谢某某刷完该加油卡内余额时,已经构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罪既遂,后面的自首和全额退赔失主的行为属从轻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