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检察院首次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
民事裁判结果监督的提请抗诉获改判
盐亭县检察院在开展民事裁判结果监督过程中,对一起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民事合同纠纷案,提请绵阳市检察院抗诉。近期,该案终获绵阳市中级法院改判,为历时9年多的民事纠纷画上句号。
一、强化民事检察法律监督,服务保障民企健康发展
2020年4月,盐亭县恒远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远燃气公司)因不服盐亭县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盐亭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该案系一起旅馆入住人员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侵权案件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原告旅店经营者和房屋所有者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以服务合同纠纷起诉恒远燃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获县法院判决支持。受案时,该案件已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由于恒远燃气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按期足额向强制执行申请人支付相应款项,县法院拟对恒远燃气公司启动拍卖程序,该燃气公司的生存面临严重危机。
受案后,经办案人员审查认为该判决主要争议焦点为,盐亭县法院判决原审被告恒远燃气公司承担70%的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属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恒远燃气公司对因自由裁量权行使所裁判的比例不服。经充分讨论研判后办案人员认为,该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对原审被告恒远燃气公司判赔比例过重,显失公平。同时,办案人员认为在民事监督中应当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民事裁判结果监督,以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遂以该案判决裁量失当,向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未被法院采纳。
盐亭县检察院认为县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未予采纳不当,随后又向绵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被市检察院采纳。
二、加强市县两级联动履职,共同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经绵阳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燃气公司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仅有指导责任,而指导责任不等同于管理责任,其只应承担与指导责任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导致案外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主要原因在于被申请人不按相关要求,在合理位置安装燃气热水器及烟道,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气热水器也未及时更换,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审法院在恒远燃气公司已为燃气用户提供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并履行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情况下,判决该燃气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混淆主次责任,确有裁判不当。绵阳市检察院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22年3月12日,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22)川07民抗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绵阳市中级法院提审。同年5月23日作出(2022)川07民再1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并将该案发回盐亭县法院重审。
三、用心做好为民司法工作,切实扛起法治责任担当
2022年9月20日,盐亭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同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对该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赔偿比例作出改判,将原承担70%赔偿比例下调至60%。后又经绵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关于责任比例的认定仍然有误,中级法院予以纠正,对双方赔偿比例重新作出判决,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盐亭县检察院在民事检察履职中,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价值追求,着力在提升办案质效上下功夫、求突破。该案的成功改判,是对审判机关民事裁判自由裁量权进行的一次有效监督,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和涉案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强化民事法律监督的法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