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第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警车号牌审批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由本部门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主管机关汇总后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见;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七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股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条 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井对本部门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
一、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
四,严禁警车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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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暗访方式,到旅游区、酒店、娱乐场所等附近察看有无警车停放,发现后先拍照、摄像取证,待驾车人出现后当场询问;
2.到学校、幼儿园检查有无使用警车接送子女的问题。
3.在公安交通部门的配合下,检查是否无照驾驶警车和酒后驾驶等有关事项;
4.在交通繁忙地段和城市繁华地段看有无滥用警灯、警报器行为;
5.采取明查方式,到督查单位警车管理部门了解警车使用管理制度及警车配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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