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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时间:2020-1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一、

 

遵

 

守

 

检

 

容

 

风

 

纪

 

情

 

况

1、是否按规定着制式服装;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按高检院统一规定的服装、服饰搭配成套穿着检察服(包括衬衣、领带),并佩戴检察徽标:

(一)出席法庭支持公听;    (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三)进行刑罚执行监督;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应当着装的公务场合。

第十四条  检察徽标分为胸徽(大徽标)领徽(小徽标),佩戴的规定为:

(一)出席法庭必须佩戴胸徽,其他场合因工作需要也可佩戴胸    徽。胸徽佩戴的服装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领徽是专门为春秋服和冬服佩戴的检察标志;用于出席法    庭支持公诉以外的其他执行公务场合。

(三)胸徽和领徽不得同时佩戴,也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

(四)徽标佩戴的位置为,胸徽应佩戴在服装的左胸前上方位置,领徽应佩戴在春秋服或冬服的左驳头装饰扣眼处。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穿着检察服要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举止端庄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挽袖子、卷裤腿;

(二)不得染彩发、化浓装;

(二)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戴耳环、佩项链;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酗酒;

(五)非因公务,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六)不得佩带胸徽、领徽以外的徽章。

第十六条  检察人员在下列情况时,不得穿着佩戴检察徽标的检察服:

(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因公外山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停职审查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十七条  检察人员应爱护和妥善保养使用检察服、检察徽标和领带,不得自行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检察人员。

1.采取暗访方式到酒店及高消费娱乐、洗浴场所察看;

 

 

 

 

 

 

 

2采取明查方式到办公区、办案区等场所实地察看着制式服装等检容风纪情况。

2、着制式服装是否整齐洁净、举止文明得体;

3、有无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制式服装在公茶馆场所饮酒、酗酒;

4、有无非因公务,着制式服装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5、其他有损检容风纪的行为。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二、

 

办

 

案

 

安

 

全

 

防

 

范

 

等

 

情

 

况

1、办案工作区的使用管理职责是否清楚,日常管理是否规范,办案部门使用办案工作区是否经过分管副检察长批准。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

(高检发政字[2009]50号)

 

第二条  办案工作区应当设置在地上一层或者地下室,与办公区域保持适当隔离,形成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区域。办案工作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标明“办案下作区”。

第三条  办案工作区域应当设置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执勤室,待诊室和卫生间等用房。用房面积按照或者参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五条  办案工作区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境保护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同时应当配备以下设施:

(一)安装安全防护门,窗户加装安全防护网,出入口、走廊及门窗安装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

(二)办案工作区电路设施应当只有触电防护装置,并配备应及照明设施,电线和能触摸到的电源好插头等电路设施不得裸露。

(三)办案工作区内应当安装无线电信号干扰装置。

(四)办案工作区内应当装配通风换气和房间隔音设施。

第六条  办案工作区内用房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讯问室。讯问室的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安装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仪表,室内不得摆放与讯问无关的物品,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门窗应当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座位与室内电气设施、设备之间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二)询问室。询问室的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安装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的仪表,室内不得摆放与询问无关的物品,桌椅应当无坚硬的锐角并适当固定。

(三)接待室。接待室的内墙可以采用软性饰面,桌椅应当无坚硬的锐角并适当固定。

(四)执勤室。执勤室应当设置在办案工作区出入口处,配备视频监探和报警装置,并与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以及出入口、走廊的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连接。配备常用警械具。

1.督察工作方式以现场突击督察为主,可先向督察对象要求提供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对正在进行讯(询)问的现场可在监控室进行督察,(一般情况下,不宜直接进入讯(询)问室)。在不影响案件办理情况下,可以到办案区实地察看;

 

2.是否设置专门的办案工作区,办案工作区的硬件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有没有安全隐患;

3.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依法、文明,是否在讯问室进行,有无作风粗暴、刑讯逼供和体罚等再现;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二、

 

办

 

案

 

安

 

全

 

防

 

范

 

等

 

情

 

况

4.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在看守所进行,有无一人违规办案问题;

(五)待诊室。待诊室应当配备应急药品和简易救护设施,室内显著位置应当标明急救医院的电话号码。

(六)卫生间。卫生间的门及内端应当采用软性饰面,门内外双向开合,不得加装门锁、插销,小得有外露的管道,不得摆放无关物品.

第七条  办案工作区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检察技术部门负责对办案工作区相关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计财装备部门负责提供保障。

使用办案工作区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由办案人员负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股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和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由司法警察负责。

第八条  办案部门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的,应当填写登记表,报经分管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司法警察部门安排,同时通知检察技术部门安排录制人员调试录音录像设备。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在办案工作区对犯作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侈送看守所羁押,严禁将办案工作区作为羁押、留置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的场所。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使用办案工作区,司法警察应当认真记录值班事项,交接班时应当详细介绍处理事项及注意的问题。

2.要求提供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文件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值班记录等资料;

 

3.现场察看办案区的设置、硬件装备是否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4.抽查所办案件全程录音录像情况。

5.传呼、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持续时间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

6.是否将办案工作区作为羁押、留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的场所;

7.询问证人是否合法,有无变相限制和剥夺证人的人身自由的情形;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二、

 

办

 

案

 

安

 

全

 

防

 

范

 

等

 

情

 

况

8.是否制定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有没有责任到人以及是否落实到办案的各个环节;

 

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

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

(高检发反贪字[2003)17号)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要坚持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原则,把安全防范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办案的各个环节,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案件主办人员接受办案任务后,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预案,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实施,并对预案的落实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应当在讯问室进行。人民检察院讯问室必须符合安全防范要求,不得把讯问室作为羁押室。

第五条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12小时,……

第六条  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在看守所进行,……

第七条  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应当交由司法警察或明确专人负责,不得出现脱节'、脱岗或有一人提押、看管等情形。

第九条 严禁采取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违法取证,不得以协助调查取证等名义变相限制和剥夺证人的人身自由。

 

9.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否落实。

10.其他违反办案安全的情况。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二、

 

办

 

案

 

安

 

全

 

防

 

范

 

等

 

情

 

况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看管场所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数及其危险程度配备警力,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对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应当对看管场所的地点和门、窗、墙壁、厕所及其他设施进行必要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应当依据规定做好与案件承办人的手续交接,……要逐一登记,准确填写看管记录。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

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要抓紧准备,稳步推行……第三步,从2007年10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的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二、

 

办

 

案

 

安

 

全

 

防

 

范

 

等

 

情

 

况

 

第五条  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  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  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捡察人员、翻泽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  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

第十条  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井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讯问过程中,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不能录音录像的,一般应当停止讯问,待故障排除后再行讯问。讯问停止的原因、时间和再行讯问开始的时间等情况,应当在笔录和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

不能录音、录像的客观情况一时难以消除又必须继续讯问的,经检察长批准,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后可以继续讯问。未录音、录像的情况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将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交给讯问人员,并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交由检察技术部门保存。

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交由检察技术部门立卷保管。……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三、

 

警

 

车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1.警车有无出入库登记和审批等管理制度;

《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第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警车号牌审批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由本部门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主管机关汇总后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见;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七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股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条  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井对本部门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

 

  一、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

  四,严禁警车私用……

1.采取暗访方式,到旅游区、酒店、娱乐场所等附近察看有无警车停放,发现后先拍照、摄像取证,待驾车人出现后当场询问;

2.到学校、幼儿园检查有无使用警车接送子女的问题。

3.在公安交通部门的配合下,检查是否无照驾驶警车和酒后驾驶等有关事项;

4.在交通繁忙地段和城市繁华地段看有无滥用警灯、警报器行为;

5.采取明查方式,到督查单位警车管理部门了解警车使用管理制度及警车配备情况。

2.有无违法开套牌车、无牌警车和私车挂警车牌照情况;

3.是否不按规定非执行紧急职务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

4.是否不按规定携带警车牌证或者挪用、转借警车牌证,以及警车转借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警车报废、转让处置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在非执行紧急职务时将警车停在旅游区、酒店、娱乐场所等地点;

6.有无警车私用以及从事非警务活动(有无派车单等派车手续);

7.有无无证驾驶警车和酒后驾驶警车。

8.其他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四、

 

枪

 

支

 

警

 

械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1.是否无持枪证而佩戴枪支;

 

《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

(高检发装字[2001]14号)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是枪支主管部门,未设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的,由该院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条……    申请领用枪支时,使用部门需写出书面报告,填报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批准;副检察长领用枪支由检察长批准。

    第十一条  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公务用枪持枪证)和(枪证)。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的枪支弹药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制度,即执行公务时领用,执行公务后及时归还单位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政治部门考核确定专人负责枪弹的管理工作,并指定枪支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监管。

  (一)枪弹管理人员必须是参加司法工作三年以上的人民检察院正式干警,中共党员,并具有一定的枪械常识。……

  第十八条  枪支弹药必须存在坚固可靠的库房内。必须安装不易破坏的铁门、铁窗及防盗报警装置和消防装置,枪柜、子弹柜必须采用特制专用柜或保险柜。库门、枪柜、子弹柜必须安装双锁,由两人分别掌管钥匙。

    (一)枪弹管理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其中一人必须是本单位枪支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二)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对枪弹库房(室、柜)实行24小时值守或监控。

    不具备以上存放条件的单位,应当将枪弹存放在公安、武警、军队或上级人民检察院。

 

 

1.主要采取明查方式到被督查单位察看枪支保管情况,查看枪支弹药登记台帐,核对数目是否相符;

 

 

2.检查警棍、手铐等械具使用管理情况;

 

 

3.结合到酒店等公共场所的暗访,察看有无违反枪支使用情况。

2.是否违反规定携带枪支、警械进入禁入区域、场所;

3.是否违反规定配枪和持有警械;

4.是否携带枪支或警械饮酒;

5.枪支弹药保管是否“双人双锁”;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四、

 

枪

 

支

 

警

 

械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6.枪库存放条例是否安全(三铁一器、枪弹分离、报警防盗等);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枪支,弹药的使用管理情况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每月对本院枪支管理全面自查一次;

(二)地级人民检察院每半年对下属检察院全面检查一次;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每年对所属检察院全面检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枪支定期保养制度。枪支使用后应及时擦试、保养,保证枪、弹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二条  做好枪支、弹药的登记、建档工作。每季度核对一次枪支弹药帐目,做到帐,物、卡、薄相符,资抖应存档备查。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暂行规定》

(高检发政字[2007]28号)

 

    第五条  本规定配备项目包括警服、警械、防护器材、武器、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除警服以外的装备一律实行集中统一保管,执行任务时按规定审批领用,执行任务后及时交回统一保管。

 

 

7.是否将枪支弹药自行转售、转让、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换枪支、弹药或交换其他物品;

8.枪支保养是否合格;

9.手铐、警棍等警械具管理是否规范;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五、

 

接

 

待

 

群

 

众

 

来

 

访

 

情

 

况

1.是否符合文明用语规范,有无对待群众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用语和工作忌语》

 

1.文明用语

(1)您好,请进;请坐,请喝水。

(2)欢迎您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请讲。

(3)请不要着急慢慢讲。

(4)对不起,没有听清楚,请您再重复一遍。

(5)您反映的问题,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检察机关会认真依法处理,处理结果会向您反馈。

(6)根据法律规定,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您递交的材料我们会转给有关部门处理,您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7)您反映的案件处理情况,我们已向您反馈,您还有什么意见。

(8)我们不接受礼物,请您收回。

(9)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10)谢谢,没关系,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2.工作忌语

(1)你来干什么,谁让你来的。

(2)上次已经给你讲清楚了,怎么又来了。

(3)没看见正忙着,添什么乱。

(4)你上次反映的问题检察院不管,爱找谁找谁。

(5)乱七八糟的,回去想清楚再来。

(6)快点说,别罗嗦。

(7)我就这水平,不满意找领导去。

(8)我们就这样处理,有本事往上告去。

(9)别烦人,回去等着吧。

(10)少讲废话,快点走。

 

 

1.先采取暗访方式,察看接待群众来访情况,并听取上访群众对被督察单位来访接待人员的意见;

 

 

2.采取明查方式,在亮明督察人员身份后,检查接待室是否达标、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是否落实,查看群众来访、举报登记台帐;

2.来访接待人员着装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坚持工作岗位;

3.接待室是否达标;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五、

 

接

 

待

 

群

 

众

 

来

 

访

 

情

 

况

4.接听举报电话是否及时;举报线索登记、转送手续是否完备。

 

《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条件和评比方法》

    

(一)接待工作

1、设有专用的来访(举报)接待室和举报电话。接待室内部整齐清洁并设置来访须知、文明接待公约、法制宣传材及桌、椅等便利群众来来访的设施。

2、分、州、市以上的检察院接待室应有相应数量和专职检察干部,负责来访控告、申诉的受理;县、区检察院的接待室每天有人值班接待。

3、接待时间对外公开并严格遵守,接待人员坚守岗位。做到来访或举报电话随时接待、受理。

4、接待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有高度负责感和工作热情。

5、接待人员在接待工作做到仪表端庄、着装整洁,佩戴有本人照片、编号和单位名称的胸牌标志。举止文明,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没有简单生硬和推诿现象。

6、对属于机关管辖的投诉,应及时接谈登记,按分级负责原则及内部业务分工及时正确处理,做到无积压、无差错。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投诉,应提供法律咨询和投诉渠道。

7、接待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主要包括:接待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处理来访工作程序、检察长接待制度等。

8、检察长接待日应向社会公布,每月不少于2次。并要亲自处理重大、疑难,来访案件。

         

《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标准》

 

检察长接待日时间应该在显著位置公布:省级院每年不少于12次,基层院每年不少于24次;批办在检察长接待日接待的案件,省级院每年不于24件,基层院每年不少于12件。

 

 

 

 

3.采取打举报电话等方式,督察受理群众举报情况。

 

 

 

5.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是否达标。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六、

 

执

 

行

 

禁

 

酒

 

令

 

情

 

况

1.有无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2009年1月21日)

 

一、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执法办案期间饮酒,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三、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四、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1.到餐厅娱乐场所察看工作日中午有无检察人员饮酒;

 

2.明查了解传达、落实禁酒令的工作内容;检察人员对禁酒令的认知情况;注意观察在岗干警面貌举止有无饮酒迹象。

 

3.发现存在违反禁酒令迹象的人员,可以对其使用测试仪器进行测验。

2.有无执法办案期间饮酒;

3.有无携带涉密载体饮酒;

4.有无佩戴检察标志或着制式服装在公共场志饮酒;

5.是否酒后驾驶机动车。

七、

扣押

冻结

款物

专项

检查

工作

开展

情况

1.扣押冻结款物的底数是否摸清;

1、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款物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座谈会领导讲话;

3、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

 

1.听取汇报;

 

 

2.查阅统计报表、工作台帐、核对财务报表、抽查案卷;

 

 

3.实地查看扣押物品保管室等方式。

2.存在的问题是否查清并如实上报;

3.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认真整改;

4.对当事人不服涉案款物扣押处理的案件是否认真办理;

5.涉案款物的扣押、保管、处理是否规范。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一、

 

遵

 

守

 

检

 

容

 

风

 

纪

 

情

 

况

1、是否按规定着制式服装;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按高检院统一规定的服装、服饰搭配成套穿着检察服(包括衬衣、领带),并佩戴检察徽标:

(一)出席法庭支持公听;    (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三)进行刑罚执行监督;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应当着装的公务场合。

第十四条  检察徽标分为胸徽(大徽标)领徽(小徽标),佩戴的规定为:

(一)出席法庭必须佩戴胸徽,其他场合因工作需要也可佩戴胸    徽。胸徽佩戴的服装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领徽是专门为春秋服和冬服佩戴的检察标志;用于出席法    庭支持公诉以外的其他执行公务场合。

(三)胸徽和领徽不得同时佩戴,也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

(四)徽标佩戴的位置为,胸徽应佩戴在服装的左胸前上方位置,领徽应佩戴在春秋服或冬服的左驳头装饰扣眼处。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穿着检察服要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举止端庄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挽袖子、卷裤腿;

(二)不得染彩发、化浓装;

(二)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戴耳环、佩项链;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酗酒;

(五)非因公务,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六)不得佩带胸徽、领徽以外的徽章。

第十六条  检察人员在下列情况时,不得穿着佩戴检察徽标的检察服:

(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因公外山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停职审查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十七条  检察人员应爱护和妥善保养使用检察服、检察徽标和领带,不得自行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检察人员。

1.采取暗访方式到酒店及高消费娱乐、洗浴场所察看;

 

 

 

 

 

 

 

2采取明查方式到办公区、办案区等场所实地察看着制式服装等检容风纪情况。

2、着制式服装是否整齐洁净、举止文明得体;

3、有无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制式服装在公茶馆场所饮酒、酗酒;

4、有无非因公务,着制式服装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5、其他有损检容风纪的行为。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二、

 

办

 

案

 

安

 

全

 

防

 

范

 

等

 

情

 

况

1、办案工作区的使用管理职责是否清楚,日常管理是否规范,办案部门使用办案工作区是否经过分管副检察长批准。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

(高检发政字[2009]50号)

 

第二条  办案工作区应当设置在地上一层或者地下室,与办公区域保持适当隔离,形成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区域。办案工作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标明“办案下作区”。

第三条  办案工作区域应当设置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执勤室,待诊室和卫生间等用房。用房面积按照或者参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五条  办案工作区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境保护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同时应当配备以下设施:

(一)安装安全防护门,窗户加装安全防护网,出入口、走廊及门窗安装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

(二)办案工作区电路设施应当只有触电防护装置,并配备应及照明设施,电线和能触摸到的电源好插头等电路设施不得裸露。

(三)办案工作区内应当安装无线电信号干扰装置。

(四)办案工作区内应当装配通风换气和房间隔音设施。

第六条  办案工作区内用房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讯问室。讯问室的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安装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仪表,室内不得摆放与讯问无关的物品,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门窗应当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座位与室内电气设施、设备之间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二)询问室。询问室的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安装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的仪表,室内不得摆放与询问无关的物品,桌椅应当无坚硬的锐角并适当固定。

(三)接待室。接待室的内墙可以采用软性饰面,桌椅应当无坚硬的锐角并适当固定。

(四)执勤室。执勤室应当设置在办案工作区出入口处,配备视频监探和报警装置,并与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以及出入口、走廊的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连接。配备常用警械具。

1.督察工作方式以现场突击督察为主,可先向督察对象要求提供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对正在进行讯(询)问的现场可在监控室进行督察,(一般情况下,不宜直接进入讯(询)问室)。在不影响案件办理情况下,可以到办案区实地察看;

 

2.是否设置专门的办案工作区,办案工作区的硬件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有没有安全隐患;

3.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依法、文明,是否在讯问室进行,有无作风粗暴、刑讯逼供和体罚等再现;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二、

 

办

 

案

 

安

 

全

 

防

 

范

 

等

 

情

 

况

4.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在看守所进行,有无一人违规办案问题;

(五)待诊室。待诊室应当配备应急药品和简易救护设施,室内显著位置应当标明急救医院的电话号码。

(六)卫生间。卫生间的门及内端应当采用软性饰面,门内外双向开合,不得加装门锁、插销,小得有外露的管道,不得摆放无关物品.

第七条  办案工作区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检察技术部门负责对办案工作区相关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计财装备部门负责提供保障。

使用办案工作区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由办案人员负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股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和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由司法警察负责。

第八条  办案部门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的,应当填写登记表,报经分管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司法警察部门安排,同时通知检察技术部门安排录制人员调试录音录像设备。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在办案工作区对犯作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侈送看守所羁押,严禁将办案工作区作为羁押、留置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的场所。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使用办案工作区,司法警察应当认真记录值班事项,交接班时应当详细介绍处理事项及注意的问题。

2.要求提供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文件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值班记录等资料;

 

3.现场察看办案区的设置、硬件装备是否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4.抽查所办案件全程录音录像情况。

5.传呼、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持续时间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

6.是否将办案工作区作为羁押、留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的场所;

7.询问证人是否合法,有无变相限制和剥夺证人的人身自由的情形;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二、

 

办

 

案

 

安

 

全

 

防

 

范

 

等

 

情

 

况

8.是否制定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有没有责任到人以及是否落实到办案的各个环节;

 

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

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

(高检发反贪字[2003)17号)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要坚持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原则,把安全防范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办案的各个环节,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案件主办人员接受办案任务后,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预案,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实施,并对预案的落实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应当在讯问室进行。人民检察院讯问室必须符合安全防范要求,不得把讯问室作为羁押室。

第五条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12小时,……

第六条  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在看守所进行,……

第七条  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应当交由司法警察或明确专人负责,不得出现脱节'、脱岗或有一人提押、看管等情形。

第九条 严禁采取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违法取证,不得以协助调查取证等名义变相限制和剥夺证人的人身自由。

 

9.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否落实。

10.其他违反办案安全的情况。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二、

 

办

 

案

 

安

 

全

 

防

 

范

 

等

 

情

 

况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看管场所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数及其危险程度配备警力,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对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应当对看管场所的地点和门、窗、墙壁、厕所及其他设施进行必要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应当依据规定做好与案件承办人的手续交接,……要逐一登记,准确填写看管记录。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

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要抓紧准备,稳步推行……第三步,从2007年10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的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二、

 

办

 

案

 

安

 

全

 

防

 

范

 

等

 

情

 

况

 

第五条  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  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  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捡察人员、翻泽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  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

第十条  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井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讯问过程中,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不能录音录像的,一般应当停止讯问,待故障排除后再行讯问。讯问停止的原因、时间和再行讯问开始的时间等情况,应当在笔录和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

不能录音、录像的客观情况一时难以消除又必须继续讯问的,经检察长批准,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后可以继续讯问。未录音、录像的情况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将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交给讯问人员,并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交由检察技术部门保存。

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交由检察技术部门立卷保管。……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三、

 

警

 

车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1.警车有无出入库登记和审批等管理制度;

《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第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警车号牌审批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由本部门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主管机关汇总后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见;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七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股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条  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井对本部门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

 

  一、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

  四,严禁警车私用……

1.采取暗访方式,到旅游区、酒店、娱乐场所等附近察看有无警车停放,发现后先拍照、摄像取证,待驾车人出现后当场询问;

2.到学校、幼儿园检查有无使用警车接送子女的问题。

3.在公安交通部门的配合下,检查是否无照驾驶警车和酒后驾驶等有关事项;

4.在交通繁忙地段和城市繁华地段看有无滥用警灯、警报器行为;

5.采取明查方式,到督查单位警车管理部门了解警车使用管理制度及警车配备情况。

2.有无违法开套牌车、无牌警车和私车挂警车牌照情况;

3.是否不按规定非执行紧急职务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

4.是否不按规定携带警车牌证或者挪用、转借警车牌证,以及警车转借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警车报废、转让处置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在非执行紧急职务时将警车停在旅游区、酒店、娱乐场所等地点;

6.有无警车私用以及从事非警务活动(有无派车单等派车手续);

7.有无无证驾驶警车和酒后驾驶警车。

8.其他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四、

 

枪

 

支

 

警

 

械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1.是否无持枪证而佩戴枪支;

 

《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

(高检发装字[2001]14号)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是枪支主管部门,未设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的,由该院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条……    申请领用枪支时,使用部门需写出书面报告,填报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批准;副检察长领用枪支由检察长批准。

    第十一条  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公务用枪持枪证)和(枪证)。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的枪支弹药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制度,即执行公务时领用,执行公务后及时归还单位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政治部门考核确定专人负责枪弹的管理工作,并指定枪支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监管。

  (一)枪弹管理人员必须是参加司法工作三年以上的人民检察院正式干警,中共党员,并具有一定的枪械常识。……

  第十八条  枪支弹药必须存在坚固可靠的库房内。必须安装不易破坏的铁门、铁窗及防盗报警装置和消防装置,枪柜、子弹柜必须采用特制专用柜或保险柜。库门、枪柜、子弹柜必须安装双锁,由两人分别掌管钥匙。

    (一)枪弹管理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其中一人必须是本单位枪支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二)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对枪弹库房(室、柜)实行24小时值守或监控。

    不具备以上存放条件的单位,应当将枪弹存放在公安、武警、军队或上级人民检察院。

 

 

1.主要采取明查方式到被督查单位察看枪支保管情况,查看枪支弹药登记台帐,核对数目是否相符;

 

 

2.检查警棍、手铐等械具使用管理情况;

 

 

3.结合到酒店等公共场所的暗访,察看有无违反枪支使用情况。

2.是否违反规定携带枪支、警械进入禁入区域、场所;

3.是否违反规定配枪和持有警械;

4.是否携带枪支或警械饮酒;

5.枪支弹药保管是否“双人双锁”;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四、

 

枪

 

支

 

警

 

械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6.枪库存放条例是否安全(三铁一器、枪弹分离、报警防盗等);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枪支,弹药的使用管理情况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每月对本院枪支管理全面自查一次;

(二)地级人民检察院每半年对下属检察院全面检查一次;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每年对所属检察院全面检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枪支定期保养制度。枪支使用后应及时擦试、保养,保证枪、弹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二条  做好枪支、弹药的登记、建档工作。每季度核对一次枪支弹药帐目,做到帐,物、卡、薄相符,资抖应存档备查。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暂行规定》

(高检发政字[2007]28号)

 

    第五条  本规定配备项目包括警服、警械、防护器材、武器、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除警服以外的装备一律实行集中统一保管,执行任务时按规定审批领用,执行任务后及时交回统一保管。

 

 

7.是否将枪支弹药自行转售、转让、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换枪支、弹药或交换其他物品;

8.枪支保养是否合格;

9.手铐、警棍等警械具管理是否规范;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五、

 

接

 

待

 

群

 

众

 

来

 

访

 

情

 

况

1.是否符合文明用语规范,有无对待群众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用语和工作忌语》

 

1.文明用语

(1)您好,请进;请坐,请喝水。

(2)欢迎您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请讲。

(3)请不要着急慢慢讲。

(4)对不起,没有听清楚,请您再重复一遍。

(5)您反映的问题,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检察机关会认真依法处理,处理结果会向您反馈。

(6)根据法律规定,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您递交的材料我们会转给有关部门处理,您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7)您反映的案件处理情况,我们已向您反馈,您还有什么意见。

(8)我们不接受礼物,请您收回。

(9)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10)谢谢,没关系,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2.工作忌语

(1)你来干什么,谁让你来的。

(2)上次已经给你讲清楚了,怎么又来了。

(3)没看见正忙着,添什么乱。

(4)你上次反映的问题检察院不管,爱找谁找谁。

(5)乱七八糟的,回去想清楚再来。

(6)快点说,别罗嗦。

(7)我就这水平,不满意找领导去。

(8)我们就这样处理,有本事往上告去。

(9)别烦人,回去等着吧。

(10)少讲废话,快点走。

 

 

1.先采取暗访方式,察看接待群众来访情况,并听取上访群众对被督察单位来访接待人员的意见;

 

 

2.采取明查方式,在亮明督察人员身份后,检查接待室是否达标、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是否落实,查看群众来访、举报登记台帐;

2.来访接待人员着装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坚持工作岗位;

3.接待室是否达标;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五、

 

接

 

待

 

群

 

众

 

来

 

访

 

情

 

况

4.接听举报电话是否及时;举报线索登记、转送手续是否完备。

 

《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条件和评比方法》

    

(一)接待工作

1、设有专用的来访(举报)接待室和举报电话。接待室内部整齐清洁并设置来访须知、文明接待公约、法制宣传材及桌、椅等便利群众来来访的设施。

2、分、州、市以上的检察院接待室应有相应数量和专职检察干部,负责来访控告、申诉的受理;县、区检察院的接待室每天有人值班接待。

3、接待时间对外公开并严格遵守,接待人员坚守岗位。做到来访或举报电话随时接待、受理。

4、接待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有高度负责感和工作热情。

5、接待人员在接待工作做到仪表端庄、着装整洁,佩戴有本人照片、编号和单位名称的胸牌标志。举止文明,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没有简单生硬和推诿现象。

6、对属于机关管辖的投诉,应及时接谈登记,按分级负责原则及内部业务分工及时正确处理,做到无积压、无差错。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投诉,应提供法律咨询和投诉渠道。

7、接待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主要包括:接待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处理来访工作程序、检察长接待制度等。

8、检察长接待日应向社会公布,每月不少于2次。并要亲自处理重大、疑难,来访案件。

         

《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标准》

 

检察长接待日时间应该在显著位置公布:省级院每年不少于12次,基层院每年不少于24次;批办在检察长接待日接待的案件,省级院每年不于24件,基层院每年不少于12件。

 

 

 

 

3.采取打举报电话等方式,督察受理群众举报情况。

 

 

 

5.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是否达标。

 

 

检务督察事项具体内容及相关规定

督察

事项

督察内容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督察工作

方  式

六、

 

执

 

行

 

禁

 

酒

 

令

 

情

 

况

1.有无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2009年1月21日)

 

一、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执法办案期间饮酒,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三、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四、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1.到餐厅娱乐场所察看工作日中午有无检察人员饮酒;

 

2.明查了解传达、落实禁酒令的工作内容;检察人员对禁酒令的认知情况;注意观察在岗干警面貌举止有无饮酒迹象。

 

3.发现存在违反禁酒令迹象的人员,可以对其使用测试仪器进行测验。

2.有无执法办案期间饮酒;

3.有无携带涉密载体饮酒;

4.有无佩戴检察标志或着制式服装在公共场志饮酒;

5.是否酒后驾驶机动车。

七、

扣押

冻结

款物

专项

检查

工作

开展

情况

1.扣押冻结款物的底数是否摸清;

1、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款物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座谈会领导讲话;

3、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

 

1.听取汇报;

 

 

2.查阅统计报表、工作台帐、核对财务报表、抽查案卷;

 

 

3.实地查看扣押物品保管室等方式。

2.存在的问题是否查清并如实上报;

3.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认真整改;

4.对当事人不服涉案款物扣押处理的案件是否认真办理;

5.涉案款物的扣押、保管、处理是否规范。